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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顾高端访谈:“网购后悔权” 好药怎么吞

发布时间:2014-06-06 17:10


  李启来,高级律师,武汉大学毕业,北京民商法专业方向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本着“专业领先,诚信为本”的信条做人与办事,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顾高端访谈

                                            

本期导读

  随着电商的发展以及网络交易的便捷,网购成了国民消费的另一风潮。但是由于网购物品与消费者对商品的主观印象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因此网购退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消费者“反悔”的最后一道屏障。新消法对于网络购物7天后悔权的新规定,引进后悔权主要是为了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进一步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以及提振消费信心。...

访谈实录

  中顾法律网司南大家说法律,高端谈民生。《高端访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司南今天做客的嘉宾是来自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李启来律师。李律师您好,欢迎您的到来,首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李律师大家好,很高兴来到中顾法律网与大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顾法律网司南:随着电商的发展以及网络交易的便捷,网购成了国民消费的另一风潮。但是由于网购物品与消费者对商品的主观印象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因此网购退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消费者“反悔”的最后一道屏障。我们今天迫切想请教的就是法律对于“网购后悔权”是否有所保护。

  李律师“网购后悔权”,是法律上的一个新兴名词,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修订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以说,这条规定是初次将网购后悔权入法。

  中顾法律网司南:是的,虽然大家几乎天天都在网购,但是对于“网购后悔权”的产生还是比较陌生,能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么?

  李律师这需要去追溯“网购后悔权”的历史渊源。

在比较法上,网购后悔权并不新鲜,很多国家都有规定。比如说欧盟的消保法中规定,只有40欧元以上的物品才适用“后悔权”。

就我国而言,其实早在1996年施行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中就有所体现,该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保持原样的,可以在7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该规定在2004年修订后施行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中被废止,后来上海、北京等也颁布过类似地方性规定。而我国现今落实“网购后悔权”的立法考虑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网购退货难阻碍了网购的发展,成为迫待解决的问题。根据《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2012年退货退款问题投诉占比是5.9%,而在《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中,该占比达到31.36%。其次,(参与本次消法修订的中消协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接受采访的时候所言)“后悔权”可以解决消费者在冲动消费下做出决策的问题,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真正尊重消费者在理性状态下的契约自由,而不是在头脑发热时候不理性的契约自由。最后,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促使诚信经营。最后,也是想通过“网购后悔权”整顿网络交易市场,就是提振消费信心,让消费者放心购物,大胆购物,开心购物,幸福购物,从而扩大内需。

另外,从法学角度看“网络后悔权”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它也是一系列法律名词演变的结果。“网络后悔权”的性质现今还存在一定争议,主要有单方合同解除权、不完全的无因退货权等。也有人认为“后悔权”从本质上说是消费者各种权利的延伸与保障,如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消费者通过后悔权制度,能确保自己在产品轻微瑕疵与不合格情况下的无条件退货权,从而也保障了自身的安全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但是通说认为“后悔权”还是应该归属于无因的合同解除权。

  中顾法律网司南:现在网络购物形式多样,您能更具体地给我们解释一下“网购后悔权”的适用范围么?

  李律师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比较陈旧,大家也比较熟悉。在这里我想解释的就是关于网络平台的购物,“网购后悔权”主要适用的是b2c和c2c,而最近刚被炒作起来的c2b由于其购物的特殊性,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我觉得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顾法律网司南现在还存在一个问题,消法规定了不适用“后悔权”的商品范围。但是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款成了很多商家拒绝退换货的“挡箭牌”,对此,您怎么看待?

  李律师:是我也关注了这个问题。除了被法律明确排除的几类外,商家最容易拒绝退货的几类商品是黄金、珠宝首饰、美妆和母婴用品等(因为黄金价格存在波动、珠宝首饰容易在配送中产生损耗、美妆和母婴用品则可能存在被试用而影响二次销售的问题)。这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商品性质决定不宜退货+商家提前告知明示+消费者购买前的确认。这种兜底条款在法律条文中十分常见,这主要是考虑到了法律的周延性。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法律语言本身的局限性共同决定了兜底条款出现的必要性。这给予了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充分的协商和调解空间,使得法律具有一定的弹性。

  中顾法律网司南那么,7天内无理由退货的时间点如何计算呢?

  李律师是以物流系统显示的收货时间还是以消费者实际拿到货物的时间计算,司法实践都有不同的解释。但是为了减少争议,一般认可的是物流系统显示的收货时间。对于这一点,消费者应该在收货的时候更为小心谨慎核对。

  中顾法律网司南:消费者也比较关心退货运费谁承担的问题?

  李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是由消费者承担费用,一定时间内经营者返还价款。但是如果网购商品不包邮的话,初次运费由谁承担,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此有待司法实践或者法律精细化。

  中顾法律网司南消费者行使“网购后悔权”的方式有哪些?

  李律师首先跟商家进行协商解决,其次也可以找网购管理平台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消协可以代替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这是消费者维权的一大进步。

  中顾法律网司南请问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其他法律对网购问题进行规制么?

  李律师当然,网购问题也必然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规制。进一步还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

  中顾法律网司南我们的访谈接近尾声了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李律师虽然“网购后悔权”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本质上是“网购冷静期”的体现。但是新消法实施刚满一个月多,该条款适用效果还需等待时间的检验。希望各位消费者能够多了解法律,理性消费;商家也应该多了解法律,促进诚信经营。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为我们消费的“守护神”,必须靠大家的共同努力,谢谢。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李启来律师   电话:010-5842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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