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成都育儿宝商贸有限公司对成都茜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起诉状称,双方于 2014年7月3日签订《2014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中国四川赛区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总值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其中现金壹拾捌万元,以及价值贰万元蓝莓产品),作为原告[云田百瑞蓝莓]产品在被告承办的2014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中国四川赛区活动上的宣传费用。被告为原告制作宣传广告及宣传片,并为其在成都市公交电视台、中国西部旅游频道投放宣传;被告向原告提供前40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举办的照片等资料,供原告宣传使用。另外,被告并向原告保证世界旅游小姐协会及其组织的所有赛事的真实性,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合法性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款60000元。合同款支付后,原告依约印制了《特大喜讯》宣传单,宣传原告代理的蓝莓产品成为2014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四川赛区的“唯一指定绿色水果”。此后,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组委会向原告发来《告知函》,指明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只举办了20届,原告的宣传涉及虚假宣传。同时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组委会向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工商所举报原告进行虚假宣传。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工商所通知原告停止虚假宣传。
被告采用虚构事实的办法,骗取原告签订《2014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中国四川赛区协议书》。现被告无法向原告提供前40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举办的照片等赛事资料,被告严重违约。原告利用被告的授权制作宣传单宣传其代理的蓝莓为2014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四川赛区的“唯一指定绿色水果”,造成原告的行为为虚假宣传,并造成原告销售的蓝莓产品会被购买者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三倍赔偿的严重后果。被告的欺骗行为造成原告严重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该案焦点:世界旅游小姐是否举办过40届?
记者在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官网了解到,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由马来西亚拿督黄罕荣1993年创办于马来西亚吉隆坡,今年是第20届。
2004年,为了庆祝中马友好关系30周年,世界旅游小姐国际机构主席、马来西亚拿督黄罕荣把第1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带到了湖南省长沙市,作为双边关系的见证。全球总决赛由湖南省政府和马来西亚旅游部共同协办,马来西亚旅游部长在湖南省领导的陪同下参加了本次活动。此后,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先后在中国黄山、南京、鹰潭、丹江口等多地举办,网站上详细介绍了历届的新闻报道、视频、照片和历届冠军。
记者致电马来西亚驻华使馆负责旅游的部门,该部员工向记者证实:“马来西亚的确有一个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组织机构,负责人是一位姓黄的先生。”
记者致电长沙市旅游局,旅游局办公室的人表示:2004年,第1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确实在长沙举办,当时是作为中马建交30周年的一个旅游交流活动引进长沙的,马来西亚的一个部长还出席了总决赛。
记者连线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在中国的授权代表人之一,四川金生水文化传播公司、2014世界旅游小姐大赛西南赛区负责人刘宗。刘宗告诉记者:自己收到过很多要求其承办大赛分赛区的邀请,经过认真分析,拿督黄罕荣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历史还是完整的,才确定和黄罕荣签约,承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西南分赛区,况且签约授权仪式由马来西亚旅游部副部长James Dawos Mamit亲自见证,马来西亚旅游部还邀请其作为贵宾参加“缤纷大马”庆典活动。一个国家的旅游部长亲自见证一个选美赛事的签约授权,足可见证赛事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成都茜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已举办了40届。
记者在谷歌、百度搜索只查到在中国湛江举办过37届世界旅游小姐全球总决赛,没查到其他届数的全球总决赛信息。进一步搜索,发现有新华网、中国网、雅虎等媒体刊发的:湛江37届世界旅游小姐全球总决赛被指是“山寨”; 湛江“山寨版”37届世界旅游小姐全球总决赛违规事件不断;选美大赛被诉“山寨”谁来担责?“世界旅游小姐”不正当竞争纠纷终结等负面新闻报道。
成都茜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大赛创办于美国德拉维尔州,举办过40届,在美国应该影响巨大。记者致电美国驻华使馆,使馆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在美国有这个赛事,致电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诞生地美国德拉维尔州相关部门和人士,都表示没有听说过这个赛事。
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主办单位为“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但这么大的一个国际组织在美国的办公地址没有电话和联络人,也没有纳税记录和任何信息记录。而美国驻华使馆一位工作人员给记者的答复是:我们没有在国内查到“世界旅游小姐”这样一个组织。
成都育儿宝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程心诚告诉记者,赛事来自马来西亚,还是美国都不重要,关键是四川的承办公司成都茜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给我提供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举办过40届的赛事资料,如果没有,我根据他们的授权,已经印刷了大量宣传单,宣传代理的蓝莓产品为2014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四川赛区的“唯一指定绿色水果”,会被客户认为我在虚假宣传,会造成被购买者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三倍赔偿的严重后果。
律师解读:虚假宣传要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就是说,按照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业欺诈,消费者可获三倍赔偿,并且设置了最低赔偿额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