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中国网-法治中国编发<<一场由黑、白工程合同引发的诉讼大战>,报道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宇辉公司)与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基和海华公司)就同一处建设工程,双方却先后签署了二份实质性内容大相径庭的《工程施工合同》(俗称黑、白合同)。2012年5月以来,面对新宏基和海华公司按白合同结算的要求,宇辉公司分别提起对数家施工企业的诉讼,诉请法院支持自己按黑合同结算的要求,数家施工企业随即提起反诉。此案历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和双鸭山市中级法院愈二年的一审至今仍未裁决。
该案最新消息,新宏基和海华公司日前向双鸭山市人大发出<</span>关于要求双鸭山市人大对新宏基建设集团等建筑施工企业与宇辉房地产公司工程款结算案件审理予以立案监督的公开信>:
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基公司)、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华公司)与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辉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双方诉至双鸭山市中级法院。
2009年3月,新宏基公司应宇辉公司要约,在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情况下,进入宇辉公司开发的双鸭山市“安邦荣府”(后改名为御景江山)工程项目现场,帮助宇辉公司搞临建及“三通一平”工作,进行前期的工程施工。在施工一段时间后,宇辉公司拟定了一份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协议书(俗称黑合同),新宏基公司觉得该协议违反了当时的口头约定要求修改,但宇辉公司硬性要求不得修改,否则退场。此时新宏基公司已经花费前期施工费用200多万元,在无奈的情况下签了字。2009年8月27日,宇辉公司和新宏基公司又签订了一份新的施工协议书,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双鸭山市建设局备案,形成正式的施工协议(俗称白合同)。
海华公司也遭到与新宏基公司同样的遭遇,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为2009年5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一份为2009年8月27日签订的通过招投标并经双鸭山市建设局备案的协议书。
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工程竣工后,双方理应按照后来正式签署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双鸭山市建设局备案的施工协议办理决算。但宇辉公司却要按照黑合同结算,并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所谓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这样一来我们这些施工企业辛苦换来的不仅是血汗钱要不回来,反而还倒差宇辉公司数百万元!
宇辉公司仗着有关系,将新宏基和海华公司诉至法院,居然荒唐透顶地要求法院支持他们按黑合同结算的要求。我们被迫提起反诉,理所当然要求按白合同结算。
1、黑合同本身就是宇辉公司给各家施工企业设置的一个陷阱。应按白合同为依据结算,二份合同只能认定一份有效一份无效,即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若认定黑合同有效,该如何解释白合同的无效性?如何解释国家关于建筑施工合同必须经政府备案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如何解释《招投标法》、《建筑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条规及司法解释对本案的不适用性?
2、关于138天工期的约定,黑龙江省乃三类地区,按照承建工程的质量和技术要求,该约定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无效条款,依法不应以此为据。况且当初如此约定另有内情,是开发商事先向施工企业口头保证绝不以138天工期为据,只是为了向购房人承诺虚假的交房日期故意这么写的,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3、关于鉴定。双鸭山市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仍然采用了原由宇辉 公司申请尖山区法院指定的双鸭山市求实公司做出的一份造价咨询报告,该咨询报告依法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案依据。因为,(1)该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2)该公司作出的咨询报告存在重大技术问题,居然以十年前的定额为据计算09年的工程;(3)指定程序严重违法。
该案并非一起特别复杂的案件,事实非常清楚,适用法律条规也很清楚。可是双鸭山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倾向性错误:
严重超审限。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案审限应在六个月以内完成一审,但该案从立案开审至今,已逾两年多久拖不决,带来的后果使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长期无法结算到款,在这些工程款中,有相当一部份是农民工的工资款,农民工数次到双鸭山市政府、黑龙江省政府聚集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宇辉公司已将开发的商品房基本售完,我们怀疑该案如此久拖不决就是为了配合宇辉公司金蝉脱壳,若果真如此,这将会给双鸭山市留下一个巨大的不稳定因素,后果不堪设想。
审理过程中,严重偏向宇辉公司的主张。国家之所以强调建筑施工合同必须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就是为了防止不良企业利用强势地位与施工企业签定无理合同,从而规范建筑市场。本案中,该如何认定两份合同的效力,法律规定的非常清楚.但该案开庭审理至今两年有余,历经五次开庭,法官都倾向于宇辉公司的主张。这到底是法官的法律水平太低,还是法官不讲法,老百姓没有法?
该案的审理居然一直以那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所谓咨询报告为依据,而对施工企业多次要求重新依法鉴定的要求置之不理。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最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我们都是外地来双鸭山市参与投资项目建设,前期都垫付了大量的资金,如今面临不仅无利可图,甚至血本无归的困险。若真出现如此局面,将会对双鸭山市和黑龙江省的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强烈要求双鸭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宇辉房地产公司与新宏基建设集团等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结算案件审理予以立案监督。
针对新宏基和海华公司的质疑,2014年7月24日,双鸭山市中院回应法治中国记者:感谢法治中国对双鸭山市中院工作的关注。应新宏基和海华公司的请求,法庭经认真合议决定重新进行司法技术鉴定,相关程序目前正在启动之中。
宇辉公司则再次回绝了记者寻求其阐明立场和主张的请求,表示一切均待法院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