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P2P网站借贷企业近年来在欧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并且在与监管部门的磨合中,逐渐找到合适的定位,而且许多平台逐渐走向跨国经营。
与此同时,P2P网贷被移植到我国之后,近年迎来了更加“狂热”的发展,无论是数量还是交易规模,都逐渐居于全球前列。然而,中国式的P2P网贷,距离其欧美“老师”的模式越来越远,更是与“P2P”变得南辕北辙。
我们知道,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表达了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交互,真正把中间商抛开。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就是为了使得资金供求的交互拥有一个良好的信息甄别环境。但是在实践中,由于金融信息具有特殊性,国外的P2P网贷平台在交易中也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并且受到监管者更严格的规范。
在信用环境健全的欧美,网络借贷也难以完全达到真正的P2P交易。当大量的机构投资者介入到其中,甚至全球P2P网贷龙头LendingClub已经进入上市静默期之后,其已经开始与许多人的金融“乌托邦”梦想拉开距离,逐渐成为金融创新浪潮中的一种商业模式而已。
我国的这些平台企业都具有了本土特色,P2P网贷的“P2P”帽子更是可以去掉,从其本质特点加以剖析。理解当前国内P2P网贷热潮的实质,可以从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两方面来看。
从制度层面看,其背后实际上是我国日渐活跃的民间融资活动,借助于互联网“东风”的一次总爆发。
究其原因,一是现在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更加突出,在金融市场化改革不断加速的背景下,政府对于民间融资的容忍度近年来不断上升;
二是包括《放贷人条例》在内的民间融资市场的“顶层法律设计”一直缺位,导致没有有效的游戏规则,地方民间融资规章的探索也成效不明显;
三是与互联网有关的创新,总是会被人们潜意识中放到“新经济”领域,而其平台的“华丽面纱”更容易使人迷惑乃至迷信;
四是在利率市场化大潮中,多轨制下的资金交易高回报已经是“版本末期”,在投资亮点缺乏的中国经济体系中,民间始终丰盈而躁动的投资和投机资本,都试图赶上最后的“末班车”,从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从技术层面看,不可否认P2P网络借贷具有互联网时代金融市场虚拟化发展的新特点,体现出特有的金融交易效率与金融信息交互价值。借助于扑面而来的大数据时代,确实能够为改革缓慢的我国金融体系增加一些活力。此外,拥有全球领先的网络人群的我国,在居民财富管理工具奇缺的当今,P2P网贷也成为中产阶层人群探索理财和体验放贷的途径。
需要承认,P2P网贷的积极作用虽然突出,但如果任其无序发展,必然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集中爆发的重灾区。
要理性认识和应对P2P网贷,还需回到其民间融资的本质。
我们看到http://www.runhengdai.com/,民间融资亦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属于直接融资,通过各种基金会、合作社及其他类金融组织开展活动属于间接融资。当然在直接融资过程中,可以出现各种中介组织,如同投行和券商一样,来促进交易的完成。按照相对规范的P2P网贷发展方向来看,更接近于民间直接融资的中介,因此也被许多国家监管部门作为证券中介来加以监管。
在分业监管的框架下,按照机构监管的逻辑思路,实际上无法管好包括P2P网贷在内的、越来越多的新兴金融组织。或许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才是解决这类矛盾的关键。作为出发点,就是需要进一步厘清P2P网贷的业务性质与定位,即究竟其经营的是“信息”还是“资金”。
经营信息显然更符合国外P2P网贷的特点,也属于民间直接融资中介的范畴,这就需要在监管中始终以信息互动、披露、透明、评估等为核心,并且回到其证券监管为主的特质,且推动民间直接借贷游戏规则的制定。
对于监管部门所批评的资金池、自融、自用型平台,显然属于民间间接融资主体,其风险控制和市场规范,要回到类金融组织的准入和监管上,只是多了个网站渠道而已。如此,以业务功能甄别为核心,实现多部门协调监管,并且注重自律组织的作用、地方金融监管的责任,似乎是P2P网贷监管的可行选择。
应该说,P2P网贷的真正价值,一是服务于小微企业融资和个人创业,二是提供给居民丰富的投资产品,三是增加金融交易信用建设与信息积累,四是促进民间融资的“虚拟”阳光化。
迄今为止,除了在吸引投资方面“魅力四射”,其他领域都还有所不足。客观地说,包括P2P网贷在内的我国互联网金融探索,确实能够走出自己的特色,成为金融体系重要补充,但要避免各种夸大和扭曲,更不应把商业模式与金融普惠等道德层面的“高大上”纠缠起来。
当淘宝上的“P2P网贷站点套餐”都在热销的时候,更需要多泼点冷水,促使P2P网贷回到应有的价值轨道,而非在狂热中被毁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