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受理首例股权众筹案
近日,多家媒体纷纷以《海淀法院审理国内首家股权众筹案》标题报道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在2014年之间的合同纠纷。
据诺米多介绍,诺米多公司为扩大经营,经与飞度公司协商于2015年1月21日签署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委托其在人人投平台上融资88万元(含公司应当支付的17.6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开办运营餐饮店。诺米多公司履行合同期间,了解了人人投的股权众筹模式,发现其涉嫌非法集资,并随即与之解除合同。
而此前开庭审理中,诺米多认为自己在紧锣密鼓的进行装修,并要求被告办理相关合伙协议并拨付融资款时,人人投却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在诺米多一再催促下,人人投突然提出合伙店所租房屋存在违建、没有房产证和租金过高等问题,并在诺米多做出充分解释说明后仍擅自在股东QQ群里发布质疑信息,引发认购投资人的普遍疑虑。后原被告及股东代表在4月11日召开了一次会议,诺米多再次对所谓问题进行了充分解释说明。但人人投又提出其拥有很多录音和其他证据,要求给股东代表观看并要求原告回避,致原告愤然离场。
事后诺米多才知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本案已有87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人人投的融资行为违法。同时鉴于被告在2015年4月15日前未将已认购投资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交付原告;在诺米多多次请求拨付融资款后一直未予拨付,致使合伙店在2015年4月15日正式营业的融资目的无法实现,给诺米多造成重大损失,故在2015年4月14日向人人投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其自即日起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并要求其返还诺米多已付融资款并赔付损失五万元。同日,人人投亦向我方发送解约通知书,以我方违约为由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我方支付违约金并赔付其损失。
诺米多介绍称,人人投采取的股权众筹模式为:首先由项目方将项目信息提交给人人投平台,人人投审核通过后,双方确定融资金额和期限以及投资人所获得股权或合伙份额大小、分红及回购等融资方案内容,并由人人投在其网站上发布项目融资广告,融资广告一般含有融资总金额、融资期限、投资人认购所获得股权或合伙份额大小、项目 分红比例以及项目出现亏损后项目方应当回购投资人股权或份额(回购比例在70%至90%)等内容。该广告不仅面向人人投网站的47万会员,也面向其他社会不特定公众,其他人在看到该项目融资广告均后通过注册会员方式进行认购。这些会员可以在融资期限内进行抢购。有很多项目认购人数超过200人。在融资期限内投资人认购的金额达到融资金额的,视为融资成功。融资成功后,投资人将投资款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并由人人投审核通过后拨付给项目方。
合伙人超过50人 涉嫌融资违法
据了解,投资人和项目方将款项打到“易宝支付”后,投资人和项目方在人人投网站上可以获得账户和密码,但该账户和密码在“易宝支付”上无法登录。经与“易宝支付”核实,投资人和项目方在“易宝支付”上均没有独立的账户,其资金全部在人人投的账户中,且人人投对融资款可以进行划转等操作,与人人投自己的银行账户无异。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而诺米多认为非法集资的理由如下:首先,人人投平台及其运营公司未能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纪业务许可证》,显见其融资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其次,人人投平台在项目融资广告及后续的合伙协议或出资协议均自己允诺或要求项目方允诺分红及出现亏损时要求项目方进行高比例回购,这种“保本加分红”的方式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无本质差异;最后,人人投平台在其网站上发布的融资广告不仅面向其47万会员,同时也面向其他潜在投资人,属于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