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裁定,互联网零售商在其没有实体店的州可以被要求缴纳消费税,这意味着美国消费税体系正式全线覆盖电商。如何看待美国电商征税?我国对电商是否也会征税?为此,国内不少专业人士提出各自意见和建议。
电商缴税势在必行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麻策向《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电商征税可谓大势所趋。“对于B2B、B2C而言,因为主体都是经工商、税务登记的经营实体,作为电商而言,只不过是更改了经营方式而已,所以没有征税争议之说。但对于C2C个人网店而言,其征税依据充分。个人网店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同时因个人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来经营,因此,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作为代缴义务人。”
“电商是‘互联网+商业’发展的结果,本质上仍属于商业,既然是商业圈的主体,显然没有逃避税收的权利。”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旭华向《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电商缴税势在必行,只是税率可以在开立之初予以优惠,缴税方式可以由平台根据交易额代扣等。
电商征税体系有待建立
那么,对电商征税出了什么规定?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贾路路表示,虽然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但是,这并不表明我国从事电商的企业或个人不需要纳税。根据2017年底最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劳务、服务等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再者,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今年1月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在2018年至2020年间免除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
在我国,不存在电子商务企业无需纳税的规定,如果免税针对的也只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阶段性优惠措施,而这样的优惠措施对于线下企业同样适用。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主流业态有四大模式,分别是B2B、B2C、O2O、C2C,前三类电商模式由于交易卖方主体都为工商注册企业性质,因此,其本身就已纳入公司注册地所在线下征税监管范畴,不存在所谓偷税漏税的说法。
征税对电商卖家来说其实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一些不规范的卖家通过“刷单”制造虚假销量和好评,影响了卖家之间的公平竞争,而现有的征税体系一旦与电商平台后台交易数据进行对接,对打击违规“刷单”也是一剂猛药,可以使交易数据更加透明化,交易环境也能得到净化。
为此,可以针对个人卖家、企业卖家还有平台企业进行差异化征税。例如,营业额低于国家法定额度的可以继续免税。此外,应渐进式推进征税,不能发力过猛,以免扼杀尚处于萌芽状态的小微卖家;对于大学生因学习需要而开设的网店、特殊群体开设的网店以及个人二手置换的临时小店等非经营类的网店也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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